根据提供的表格,不同残疾等级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如下:一级残疾等级的抚恤金标准最高,七级残疾等级的抚恤金标准最低。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如下:
-一级残疾等级,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不同残疾等级的军残抚恤金标准
残疾等级是军残抚恤金标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同残疾等级的军残抚恤金标准有所不同。
一级残疾的军残抚恤金标准最高,二级次之,三级再次之,四级军残抚恤金标准相对较低。
但是,根据最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草案,残疾等级的评估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新的评估标准更加客观、公正,并且将残疾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烈士、因公致残的军人等,其抚恤金标准会有所调整,具体政策需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发布为准。
军残抚恤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权益,使他们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关爱和支持的同时,不至于因为自身的残疾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军残抚恤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权益,使他们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关爱和支持的同时,不至于因为自身的残疾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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