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店铺欺骗如何界定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合同民事欺诈特点
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5、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合同违约条款,不约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罚规定,使得占据强势的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6、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时有过错行为,使得诈骗方获得不法利益。
三、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主观故意就是主观方面有以下两点:
1、非法占有财务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一种。成立条件是:
(1)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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