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条款的创设建议
时间:2023-06-09 14:45:13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易引发争议的股权/股份回购条款和业绩补偿条款方面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几点对赌协议条款的创设建议。

针对股权/股份回购的对赌条款,首先,对于回购内容的安排,在对赌协议签订后,可单独就股权回购内容,由双方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可将协议设定为附条件生效,或在双方就回购事项产生初步争议时,争取与对方就此单独签订转让协议,届时可绕开对赌协议的内容,直接按股权/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主张。其次,在对赌协议的其他条款设定中,如将目标公司上市作为对赌内容,则建议添加针对上市安排的条款,一般操作为上市文件递交前回购条款终止、上市未批准回购条款恢复效力,确保回购条款不会成为目标公司无法上市的原因,从而确保投资方能依据回购条件而行使权利。

针对业绩补偿条款,首先,考虑到很多投资方为财务投资者,无法掌控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了便于纠纷发生时举证,业绩所设定的指标建议是投资方确定能够获取,且能保证该指标的真实性。其次,业绩补偿的计算方式,不以复利计算,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上限参考。

上述条款的设定中,对于回购的义务主体,笔者建议仅设定为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不再将目标公司包括在内,确保回购操作主体的合法性。但如果拟将目标公司确定为责任主体,可尝试规定为目标公司对于原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召开相应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以符合公司法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形式规定,但该设定方式因仍可能造成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能够得到司法机关认可仍有待下一步的司法实践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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