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显示,视频中这家精神病医院员工殴打病人情况属实,涉事两名员工已经被批准逮捕,赵彦莉被鉴定为重伤一级,医患双方陷入了后续50万元的赔偿金纠纷中。
今天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得到消息称,辽中县人民法院在3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辽中县精神病院打人护士张思晨、于继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8年7个月。
对于判决,赵彦莉的弟弟赵彦国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还有其他应追究责任的人没被追责。
此案判决书称,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18时45分,在辽中县六间房乡精神病医院的114重症监护室内,被告人张思晨、于继勇伙同董洪冰、刘强(均另案处理)殴打病人赵彦莉,造成被害人赵彦莉颈椎骨折脱位合并脊椎损伤、右侧第2、3、4根肋骨骨折。案发后,辽中县六间房乡精神病医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张思晨供述称,于继勇将赵彦莉从床上拽到地下,他与于继勇、患者董洪冰、患者刘强一起用拳脚对赵彦莉进行殴打。赵彦莉被打之前还能自主活动,被抬到床上后,张思晨之后几天看见赵彦莉都在床上躺着,伤到什么程度张思晨不知道。
被告人于继勇供述称,先动手打人的是张思晨,董洪冰、刘强看到张思晨在打也过去打,于继勇也参与其中。但于继勇看到张思晨打得太狠便过去拉他。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思晨的辩护人对张思晨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后果没有意见,但对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指控不予认可。
张思晨辩护人表示,一是被害人颈椎骨折的成伤时间无法确定,无法确定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与被告人张思晨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相关的检查报告确诊被害人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无法排除被害人是由强直性脊柱炎引发的截瘫;三是被告人张思晨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颈椎骨折导致的重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人于继勇的辩护人也同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继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构成轻伤的后果没有意见,但对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指控不予认可。
辽中县法院认为,在整个过程中,两被告人主观上均意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客观上实施的伤害行为又相互配合,犯罪具有整体性,系共同犯罪,共同承担责任,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思晨、于继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8年7个月。
赵彦莉的弟弟赵彦国向记者表示对这个判决不满意,他认为法院量刑过轻。
这件事应该有更多责任人受到处理。赵彦国说,赵彦莉被打后,涉事医院多名医生、领导隐瞒、拖延,赵彦莉被打还是家属自己发现的。
赵彦国质疑,难道医院主管领导没有责任?护士长没有责任?医院的隐瞒、拖延没有责任?
目前,赵彦莉还在台安县恩良医院住院,康复手术还一直没有进行。
赵彦国称,将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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