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音属于表演者的权利吗?配音演员只能在现有剧本中创造声级,不能脱离具体台词。声音表达情感的方式非常有限,创作的空间也越来越小。因此,配音演员形成的台词之声不能构成新作品,配音演员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配音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范围。当然,与之相匹配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所称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表演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因此,配音演员属于表演者。表演者权利包括人身权和经济权。作为配音演员,表演者的权利可以包括以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这是最容易理解的权利,类似于作者的签名权。
2。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3,向现场广播和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允许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允许他人复制、传播录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
6。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此外,被许可人按照上述第(3)至(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靳某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利,科学艺术音像出版社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为由否认靳某的表演者权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金的表演者的权利之一是允许他人复制、分发和收取其表演录音录像的报酬。
由于音像制品的传播形式往往会影响表演者再次演出同一节目时的经济收入,在扩大发行范围的过程中,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和发行者可以获得利益。为了协调作品传播者的共同利益,法学家规定表演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科艺音像出版社虽然取得了《大地艺术故事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制片公司的授权,但却侵犯了靳羽西表演者未经靳羽西同意、未经靳羽西付费出版的权利。
全文8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