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复议机关的相关内容:
1、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2、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和诉讼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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