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3、客体:本侵犯的客体是国有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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