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1、用货币进行出资;
2、用实物进行评估作价出资;
3、用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出资;
4、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出资;
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出资方式包括什么?
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1、实物
对于实物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3、土地使用权
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评估等内容上。各大中小企业的股东在考虑出资时要严格执行新公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家新公司的成立需要注册资本,而有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初期启动资金紧张或者公司发展中期缺乏资金的支持,就需要得到资金财物方面的支持。其中股东出资是公司集资的一项很重要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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