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哪些分类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四、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二、债务人是否有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建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双重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单方面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三、行使抗辩权怎么理解
应按下列标准来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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