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福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一、提取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面签对承租行为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以上均需提供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3.配偶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他人代办的,需另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取额度
1、职工首次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需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以上。首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
2、除首次外,以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按每位缴存职工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标准提取。且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额不能高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址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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