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一般需要准备诉状、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事实陈述、辩论意见和调解意见。原告已经立案后,应该要将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副本留存一份,准备在开庭时进行审理,陈述诉因、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还应当要根据其他当事人的具体人数复制相关的证据。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法律关系,根据时间顺序以及正常的逻辑关系,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整理。
开庭前准备工作具体有哪些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以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开庭前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限定条件,毕竟自己的事解决方式是法律手段,一旦自己的问题存在不小的风险,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较大的利益分歧,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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