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转让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由于合同各方往往互相享有权利、负有债务,因此,合同主体变更的最常见情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让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法应当取得合同对方(原合同未变更方)的同意。实践中,由于同时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各方往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常见的签订协议方式有:
(1)由原合同各方与受让方共同签订协议,对于转让时点、转让后的各方权利义务安排等做出约定。
(2)由转让方、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再由原合同未变更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协议,通过这种两两协议的方式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宜。这种操作下,要特别关注两个协议之间的衔接和匹配。
(3)由原合同各方签订协议,约定原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义务由第三方享有和承担。此时,原合同各方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设定了义务,而只有经过第三方同意才有效。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时,需要同时辅之以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或者至少是受让方对转受让事宜予以接受和同意的书面文件。
一、如果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应该怎么做呢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种方式是劳动者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劳动者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劳动者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司龄也无需连续,但是第三方企业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约定福利待遇,以获取劳动者的同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司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一般来讲第三种方式是企业最常运用的方式,我们在此详细给大家讲解一下第三种三方协商转让方式。三方协商一致后,一般用签订三方协议方式来进行约定,甲乙丙三方分别为原用人单位、劳动者、新用人单位。那么此种情况新单位要继承劳动者在原单位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在变更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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