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过去的情况看,这也是征地中多数矛盾的根源。因此,法案的重点是监管。Liba.com网站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的最低补偿标准,要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上涨的现实,依法制定并实施了以“地方住房补贴”为基础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结算补偿标准,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和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搬迁群众的居住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近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是对多层建筑征收和对高层建筑进行补偿。高层住宅的分摊面积一般比多层住宅大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调查中,公众对这一问题反应强烈。而且,实践中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具体工作中也通过不同的方式增加了一定的面积补贴。基于上述情况,按照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补偿标准不降低和适当提高的总体思路,法案第21条规定了以下地方房屋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实行地方房屋补偿的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3)房屋改善面积增加10平方米;(4)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房屋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的50%支付被征收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价格;(五)公共住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在25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住房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在25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改善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被补偿房屋的分摊面积应当单独计入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上述标准,与2006年《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偿标准相比,增加了“补偿房分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的规定,即补偿房分摊面积由征收人补偿为补偿面积这样,共享的面积就会还给居民,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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