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本工程的分包合同,而且实际完成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故发包人符合施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条件,分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提出: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
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见《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1/65: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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