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城中村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城中村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因为它具有城乡的双重特征。城中村土地虽然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在城市规划区,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非常高。如果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补偿,补偿的结果对被拆迁户非常不公平,很可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水平,这与拆迁补偿的原则相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屋拆迁属于货币补偿形式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力争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来说,是同一地段、结构相似、年限相近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付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最低标准是置换,即置换。棚户区住房应就地和异地建设,优先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医疗、教育、出行等需求,合理规划选址,合理安排尽量选择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区域。拆迁协议书一般应采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面积、位置和档次,搬迁的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认可等应当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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