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权利)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对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本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二)、(三)、(四)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向上一级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义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本企业商业秘密。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工作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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