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技术发明申请专利
时间:2023-06-08 17:35:35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名技术人员近日被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本案原告水轮发电机组用制动器的技术发明并申请专利,从而被法院一审剥夺了对涉案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同时,法院一审确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本案原告。

原告某发电技术设备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原告单位成立于1994年,系以水轮发电机组辅机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企业。1999年至2003年,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兼总工程师的何某先后完成了包括水轮发电机组用制动器系列在内的多项发明制造,并对上述技术成果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本案第二被告李某原系原告聘用的职工,于1998年至2004年在原告处从事水电设备的制图、生产、销售等工作,2004年离职。由于工作上的便利,李某能够方便地接触到包括制动器在内的产品技术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2005年10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用于水轮发电机组的刹车制动器的专利申请,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比对,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总工程师何某发明的制动器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产品的结构完全相同。此后,经调查得知,郭某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均由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不合法的方法从原告处取得。为规避法律,二被告将郭某虚列为发明人,以郭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原告认为,二被告为达到将原告的发明技术成果据为己有的目的,采用非法取得、规避法律和擅自将原告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方法,取得专利权,其行为有违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本应由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二被告在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本案各项诉讼费用、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被告多年来一直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工作,而且在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中进行了技术发明工作。被告设计的专利已经依法取得专利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表示,被告确实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从事的是技术生产及相关工作。原告对诉争技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而且该技术不具有价值,自己没有义务为原告保密。李某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拥有专利权,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法官经询问得知,郭某并不了解涉案发明装置安装在水轮发电机中的具体位置,也不能正确指出专利附图中装置的具体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专利权属的确定应依据专利技术的发明权属确定,以他人的技术发明申请专利,违反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涉诉的专利技术是由原告发明的,原告应为该专利的权利人。被告郭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他人的技术发明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日新报·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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