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暴力致死触犯刑法吗
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暴力致死构不构成刑事犯罪,主要看当事人的犯罪年龄,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校园暴力常见的犯罪罪名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6、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三、学校防范校园暴力的具体对策
1.明确防范责任
防范校园暴力必须树立防范意识,树立防范意识的关键是明确校园防范的岗位责任。预防校园暴力,校长应当成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众多校园暴力案件表明,以校长为首的中小学如果缺少安全防范的责任意识,必然导致安全教育上的偏差、管理防范上的漏洞及临场处置中的失误,为了有效防范校园暴力,校长和教师必须承担起责任。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在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对安全管理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各项工作和每个环节,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2.抓好安全教育
学校要针对青少年学生的年龄、生理及心理特点,以安全健康知识竞赛、讲座、主题夏令营、防灾自救演习等各种有效灵活的方式,向学生普及安全防护知识,进行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中毒等各种安全自救训练。这方面的教育对校园暴力防范本身就有积极的意义,如果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将暴力防范的内容渗透进去,效果将更好。安全教育是否落实,要看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有关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予以落实,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必要的自救及临场处置措施是否具备,等等。要将过程性的检查和结果性的考核有机结合在一起,由此来评价学校的安全责任意识是不是已经树立,暴力防范教育是不是富有成效。
3.看好学校大门
预防校园暴力各项工作中的“看好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长期以来,中小学的门卫不少是由老弱病残者担任,许多外来人员轻易就能出入校园,甚至有学生擅自提早离校也毫无察觉,这样,不法分子就有可能乘隙作案,进入学校敲诈勒索学生。因此,防范校园暴力有必要强调“看好门”这个看似简单却十分重要的问题。看好学校大门,首先要有门卫管理制度。制定这一制度时要注意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对门卫人选要适格。担任门卫的人员在年龄,健康,文化等方面要有基本的要求,尤其是要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常识,能够胜任把守学校大门的重任。二是进出校园人员要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凡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凡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都要逐一登记并核查证件。同时,对学生提前离校要有相应记载。
4.管好教师队伍
防范教师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关键是要抓好师德教育和教师管理两大环节。具体来说,就是对广大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培养教师的爱心和责任感,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技能,防止对学生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对具有轻微不当行为的教师,则要加强警示与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有严重教育不当行为的教师,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按照教育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教师,则应当开除出教师队伍,同时送交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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