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4-24 15:11:31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行政诉讼能要求赔偿违约金

行政诉讼中一般是不能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三、怎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违约金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五)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六)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政府和普通的公民发生了很多纠纷一般都是先用不是诉讼的方式提前解决,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可以要求机关给自己违约金或者其他方面的赔偿,但是如果进入到诉讼阶段的话就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来决定当事人是不是胜诉而不是直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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