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四名飞车大盗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胡格修、黎亿活经过合谋后,由被告人胡格修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黎亿活窜到梧州市东正路泛美专业护肤中心对出路段,由黎亿活下车尾随被害人李某某,乘其不备,抢走其手袋一只(内有人民币1300元、诺基亚牌N81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463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009年9月13日3时左右,被告人胡格修、李世喻用同样手法窜到梧州市新兴三路36—1号对出单车道,由胡格修下手抢被害人银某某背在肩上的一只黑色皮袋(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三星牌G618型滑盖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376元、SDYH牌小灵通一台价值人民币224元),银某某手拿皮袋不放,被胡格修强行拉倒并抢走皮袋,银某某摔倒后构成了轻伤。案发后,赃物手机、小灵通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009年同9月27日2时10分左右,被告人胡格修、李世喻、黎亿活、李世浇经过合谋,分别驾驶二辆摩托车窜到梧州市市西江三路13—6号对出路段,由黎亿活、李世浇二人尾随被害人陈某某,采用推倒被害人及捂嘴的方式,强行抢走其手袋一只(内有人民币10多元、诺亚牌6500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384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合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黎亿活、胡格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年六个月的刑罚,并责令胡格修、李世喻赔偿被害人银某某受伤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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