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1)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良好的离婚条件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二)原告撤诉或者依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离婚案件有代理诉讼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4)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5)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6)离婚诉讼程序的其他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终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判决涉及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政部内设
一、优抚司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制订抚恤优待法规,调整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二、安置司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
一、优抚司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制订抚恤优待法规,调整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二、安置司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修建工作;指导过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工人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制订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两用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三、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掌握、发布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国外援助救灾款物;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和敬老院工作;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
四、农村社会保险司(于19年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订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社会福利司
制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及其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老年人福利工作;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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