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注册商标会被撤销内容如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同时,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包括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仍然以注册商标进行使用。
2.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具体9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行为。
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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