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有违法记录,算是一个污点,案底指的是因为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刑!所以这个不属于案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这种事情最要命的不是会留下违法记录,而是会进行动态管控!
不管是住酒店、坐地铁、高铁,还是在大城市人脸识别摄像头下,一旦刷身份信息就会触发这个管控系统,这个管控可是全国联网的,辖区内离你最近的警察就会视情况上门检查,严防复吸!对你可想而知,走哪查那,很奔溃的!这都是不可避免的!
吸d犯的错,代价是很大的!如果被单位发现,工作也会难保。还有的人和同事出差的时候,遇到随机盘查,被预警,带走尿检或者发检,这同事都直接惊呆了!
连续三年尿检监督检测,如果没有复吸,可以要求申请取消动态管控。从管控状态降低到蓝色关注状态,消除记录是不可能的!
戒毒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ps:第七条虽然说不受歧视,但是异样眼光还是有的!想一想过安检站,坐地铁遇到盘查,和女友开房被带走,这能不受到异样眼光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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