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女儿女婿向岳父借款,到期未还,被岳父诉至法院。11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卫海、陈艳归还原告陈秋伟借款1万元。
2006年3月1日,卫海、陈艳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向陈艳父亲借款1万,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由卫海出具欠据。此后卫海、陈艳夫妇俩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08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陈秋伟见二人要求离婚,便以卫海尚欠其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卫海、陈艳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卫海向陈秋伟借款属实,有借据为凭,逾期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年利率12%计算利息,由于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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