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公安部7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处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属7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免予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4)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文本。
3、受理时限
(1)按规定只考科目一的,申请人预约考试后车管所须在三十日内安排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五日内发证。
(2)按规定还须考科目三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五日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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