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迫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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