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溪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手机被充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据了解,现年21岁的女子小张系贵州省台江县人。事发前,她在屯溪区天都大道附近的一家娱乐城做服务员。2014年12月13日晚9时许,张某在上班时与小伙伴钮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后来被娱乐城其他工作人员劝开。而后,她们的共同上级黄某在将钮某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时,张某也进入办公室,因言语不和,她再次与钮某发生争吵。气急之下,张某将手中的一部手机砸向钮某的面部,钮某顿时满脸是血。后经鉴定,被害人钮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对其宣告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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