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为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驻我市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和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按不同的经济性质、行业或区位片段,组成依法纳税责任制小组,并指定企业财会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企业办税人员。
第四条企业法人代表在本企业的纳税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与本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
2、切实加强对纳税工作的领导,选派合格人员承担办税工作,支持、帮助办税人员做好纳税工作;
3、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解决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逾期、不拖欠、不偷税、不漏税,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4、不得指使、授意、怂恿有关人员进行偷税、抗税活动。
第五条企业财会人员在本企业纳税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财务法规和税收法规规定,正确核算产品(经营)成本;
2、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
3、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漏税,不得有意隐瞒收入,或以乱摊成本费用等方式进行偷税。
第六条企业办税人员在本企业纳税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减税、免税申请等手续;
2、不逾期、不拖欠、不偷税、不漏税,及时足额地将企业应纳税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3、认真编制和保管纳税档案,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4、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监督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定期搞好纳税和发票的自查;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本企业的纳税工作情况;
6、接受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收政策和业务培训,按时参加依法纳税责任制小组活动。
第七条企业办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坚持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3、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敢于抵制本企业在纳税工作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和错误行为;
4、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政策水平,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条企业办税人员由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或行政领导同意,企业签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企业办税人员证书。
第九条企业应保持办税人员的相对稳定。更换办税人员,须事先征得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条企业纳税情况,从纳税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错漏率、报表报送按时准确率、发票管理和使用正确率、纳税和发票自查情况、减税、免税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办税人员参加依法纳税责任制小组活动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评审标准分为一、二、三类。一、二类企业为纳税达标企业,三类企业为纳税不达标企业。企业纳税达标的具体考核方式和评审标准,由市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写出书面自查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年年终,由税务机关协同依法纳税责任制小组组织企业自查、互查或抽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逐户进行考核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企业达标类别。企业达标的类别—年一定。
第十二条企业纳税的考核评定情况,由税务主管机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对依法纳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税务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偷税、抗税的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昆明市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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