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诉讼时效为3年。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年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该继承权纠纷的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就是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中断了,会重新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争夺房产继承权诉讼时效是关键
张老爷子和老伴生了四个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儿子,老三和老四是女儿。1971年,两个儿子与父母一起,在顺义区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内自家使用的老宅基地上共同建造北房(平房)6间。1990年,张老爷子在老伴死后,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北房8间的东侧4间及东厢房分给老大,西侧4间分给老二。1995年,张老爷子去世。现在由于村里要拆迁,涉及分楼房,两个妹妹向哥哥提出继承问题,认为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父母死后遗留的平房应共同继承。因遭到哥哥的拒绝,故两个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各继承正房两间、厢房半间。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之房屋,二原告在房屋分期建造时,对其中部分房屋的建造曾作出过贡献,应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在其母亲去世后,二原告对其母亲所留遗产亦享有继承权。虽然1990年二被告在父亲的主持下,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已侵犯了二原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但是,二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则不予保护。法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房产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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