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这意味着软件作品的理念不受保护。与传统的书面作品不同,软件作品只是一种算法,一种数学的逻辑组织,一种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公式,是对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的软件有着相同的本质,软件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概念”上。软件作品的思想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即程序代码受到保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创作者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这种情况的发生,将大大降低创作者的开发积极性,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第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不是两个独立作品的相似性
如何区分两个人独立开发的相似软件;如何用逆向工程分析方法定义他人开发的同类软件;现行著作权法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而产生的剽窃、仿制产品的处理方法是茫然不知所措的。优秀的软件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问题的症结在于软件理念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传统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牟利而复制著作权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复制某一著作权作品供个人使用,这意味着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不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这是盗版者和侵权者的心病。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就等于“鼓励”。如果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修改著作权作品,而计算机软件在使用中需要不断改进,一些修改是不可避免的。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着“侵权”显然是不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前后50年(个人)或50年(单位),但软件产品更新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因此,在实践中,相对于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不能起到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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