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帮工关系与雇工关系的区别
(一)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工则均为有偿雇工。
(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工关系一般时间较长。
(三)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工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
(四)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工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二、雇主与保姆是雇工关系吗
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为,与雇工关系的区别在于:
(一)雇工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
(二)雇工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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