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和他的妻子有六个孩子,五个女人和一个儿子。十年前,妻子去世后,罗大叔买了一间小房间,一个人住。第三个女儿担心父亲一个人的生活,所以她在隔壁买了一栋房子,方便照顾。4年前,罗叔叔被诊断出患有癌症,于是被大女儿带回家照顾。但在2007年,罗叔叔去世了。罗叔叔死后不久,他留下的房子将被拆除。按照规定,可分为4万元用于拆迁。姐妹俩到相关部门打听时,才知道钱早就被弟弟拿走了。结了婚的五姐妹和弟弟商量平分这笔钱,但遭到拒绝。因此,姐妹俩向法院起诉弟弟罗先生,要求依法分配父亲的遗产。庭审中,被告人罗先生辩称,农村有传统的“嫁女,泼水”,五姐作为外人不能分享父亲的遗产。而且,他是罗家的独子,因为他继承了“家产”。罗先生还说,他为父母支付了购买墓地的费用,并为照顾母亲付了不少钱。即使遗产要分割,这两项费用也要扣除。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占份额一般应相等。继承人已经履行赡养被继承人的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份。经调查,本案原告、被告均以子女身份履行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而长女、三女儿则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加分。至于被告要求扣除购买墓地和照顾母亲的费用,首先这两项费用不是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因此不应从遗产中扣除;再者,被告作为其父母的独子,病危时照顾母亲,为两位长辈买了墓地,这是被告孝顺的表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的论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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