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
时间:2023-03-12 09:33:51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三)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四)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是什么?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这一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在一份文件上,而这份文件就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追偿权与代位权之间存在区别:

(一)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二)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三)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四)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五)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六)抗辩事由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追偿权人;后者因是债权的法定移转,代位权人承受是原债权及其从权利,所以,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抗辩事由均可向代位权人抗辩。

(七)利息上的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别。后者则根据原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关系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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