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以一方名义向银行的按揭贷款。
2、存在夫妻个人债务,但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3、虚构债务,离婚一方为了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无端编造债务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夸大债务数额,损害离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恶意逃避债务。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离婚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偿还,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它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活动频繁,夫妻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夫妻债务问题,其正确认定与处理,直接影响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夫妻债务举证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除外。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个人债务。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并且还要证明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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