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撞伤后不但不积极抢救,反而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8月29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伤者16400余元。
据了解,赵某是长葛市人。2002年11月16日,赵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到许昌市区办事。当日18时许,赵某途经107国道刘庄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为了逃避责任,不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迅速驾车逃离现场。由于失去了救治的最佳时机,刘某至今仍然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过警方认定,赵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9月11日,外逃的赵某被许昌警方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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