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转移:
(一)迁出1.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2.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个人缴费记录卡上交县区农保经办机构。3.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地发函,函告要求转移的情况。4.迁入地同意办理转移手续时,及时将参保人的保险金本息全部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
(二)迁入1.收到迁出地要求转移的函件后,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及时复函。2.对方的个人保险关系和保险金转移过来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复函。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完善相关手续。
(三)本县区内转移1.迁出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参保人的《缴费证及《个人缴费记录卡的相应栏目内记录本次转移情况。2.将《个人缴费记录卡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入迁入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继续使用,其保险金不转移,保险编号也不作变动。3.迁入、迁出地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结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应在3日内通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备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受理审核:业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转移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报要求,并说明理由。
2、办理转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核实《社会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内容,发给办理转移关系人员,对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财务科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核实录入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转入的查收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
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审批程序:原用工单位向市失业保险所报送《参保职工增减变化表及参保职工转移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规定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失业保险所对申报材料及转移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情况进行审核;市失业保险所为原用工单位出具《市县参保职工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核定表,由原用工单位交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职工。
2、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审批程序: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必须自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移之日起30日内,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向市失业保险所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批准成建制转移的有关文件、《职工花名册和《参保职工增减变化表;市失业保险所对申报材料及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市失业保险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并为参保职工出具《市县参保职工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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