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导游强迫购物方式如下:导游强迫购物可以义正言辞的拒绝,告知导游自己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导游强迫购物购物点必待40分钟
林先生夫妻二人于06年4月28日至5月8日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12日游,其中旅游合同上注明本次旅游只安排两个信得过购物点,绝无导游频繁带客购物及强制购物现象。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西藏地接导游安排了三次购物,而且还强制购物。特别是在4月29日,在藏药厂员工介绍完产品,并带领旅游团参观购物之时,由于均为老年人,高原反应的厉害,林先生夫妇未告诉地接导游就直接回旅游车休息。幸好车上有另一名游客,他们才得以上车。当导游带领游客结束藏药厂的参观返回车上时,发现林先生夫妇及另一游客在车上休息,便警告他们说,每次购物时,游客必须在购物点待上40分钟以上,休息只能在购物点内休息,不得上车休息,更不能提前回车上。林先生夫妇无奈之下,在以后的购物中只得停留在购物点近1小时,心情变得非常糟糕。
返沪后,林先生投诉该旅行社,要求对西藏之行中的遭遇有个明确说法。
调解结果:
依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的权利。
经与该旅行社以及西藏某地接社沟通,两家旅行社对此次问题进行了全面核实调查,承认这个地接导游的服务态度和操作失误有问题。经协商,旅行社向消费者林先生夫妇作书面道歉,对地接导游做出处分,并退给每人50元导游服务费。林先生夫妇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旅行社地接导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加购物次数,通过变相方式强迫游客购物,而且对待游客的服务态度粗鲁,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和人格尊严权。为了自身的健康、长远发展,旅行社应加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规范旅游服务操作程序。在此,提醒旅游者,面对导游的不规范操作行为时,在合理沟通的基础上,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做到理性不冲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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