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6-06 18:03:25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6·28)

五、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海关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黄金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二千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说明]

一、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目前尚无新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案件的解释》没有涉及本罪内容,原有规定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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