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0:41:21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是什么p>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分为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两大类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计算机程序、,商业秘密作为技术信息,又称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常被称为专有技术

商业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计划、管理专有技术、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方案、投标底价、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1。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商业秘密认定的难点和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进入“公共领域”,不进入“公共信息”或“公共技术”。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驰名技术的最显著特征,也是保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一条为公众所知、易于获取的信息,不能利用,不需要法律保护;一个被公开的秘密会让它的主人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中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的信息,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带来真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这种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被制造或使用,才能给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任何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都可以在实践中使用。保密措施(保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是指权利人采取的使普通人难以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律鼓励那些为权利而战的人,而不应该保护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保密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难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信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受权利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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