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阶段等待审查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4)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等待审查的;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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