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需发几次
时间:2023-06-06 16:36:02 4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院公告需发几次

一般来说法院公告发一次即可。

人民法院的公告,是破产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人民法院最终确立破产还债的范围而必须履行的程序。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告发布作了如下要求:

(一)破产案件受理后十日内必须发布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方式:

1、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2、全国和地方有影响的报刊;

3、公告的具体内容(如前,略)

(三)公告的法律效力: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对与破产企业有关当事人、各职能部门发出通知,必须尽快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系,确定相关事务的解决方案。

二、什么是破产

1、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一般而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也称事实上的破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务人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能力;另一类指债务人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但是在法律上使用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审判上的程序。

4、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债务超过,都显示了债务人无法进行清偿债务的状态,因而进行破产这样的清算型处理。

5、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根据申请以决定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支付不能。

三、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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