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中凸现出很多新亮点,而五十四条的规定,都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条在规定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服从与执行的义务的同时,添加了对上级的错误命令有抗辩权和抗拒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介绍了这条法规的立法本意。
许安标说,在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关于公务员的纪律中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违法的、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公务员仍然必须服从,不符合国家机关的宗旨,也违背依法治国的要求。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后来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将这一规定改为不得对抗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在决定命令之前增加了依法作出的限定,即公务员执行与服从的是合法的决定命令,换句话说,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目的是要在公务员服从决定命令与抗拒违法决定命令之间寻找到一个结合点。
许安标介绍,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否违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五十四条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安标介绍了这里包含的几层含义:
一是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享有抗辩权。凡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超越权限范围、认定事实不实、解释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等,都属于错误的范围。
二是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务员提出的不同意见没有被上级采纳,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另一种情况是上级下达的决定命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下达时即要求立即执行,此时公务员对决定命令有意见,只能是边执行边反映意见,不能停止执行等待上级的反馈,否则会贻误时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执行的公务员可以免责,后果由上级承担责任。
三是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享有拒绝执行权。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将导致刑事犯罪,二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严重违反从业规则。
四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没有加以抵制,而是盲目执行,这时不得以执行命令为由而免责,而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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