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刑法规定,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增加的轻伤、重伤人数(后果)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般情况下,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轻微伤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严格地说,轻微伤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故意伤害致多人轻微伤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对同一被害人多处轻伤或重伤的事实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观点认为:对同一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不管其有几处轻伤或重伤,都不影响轻伤、重伤的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要素,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同一名被害人多处轻伤或多处重伤的事实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选择较高量刑起点或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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