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适用的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便。因此,如果涉及到的案件并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则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二者的建立理念相同。一般认为,简易程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五简一短,即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
而小额诉讼制度也是希望在争诉标的额不大的情况下,通过最快捷,最有效,最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解决诉讼争端,二者在设置的理念上是一致的。
2.二者的实现方式相似。小额诉讼制度是以简便的程序、低廉的费用来吸引当事人利用法律实现相应权利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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