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护照加注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1-01)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07-01)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宁波护照加注受理条件
在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
(一)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二)申请人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以申请姓名加注;
(三)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除最新失效普通护照外的曾持照加注。
三、宁波护照加注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护照加注2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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