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日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颁布实施的新的《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乘坐规定规定:车辆抵达终点站,应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同时规定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让座。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车辆行驶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不予退票,但可凭已购买的车票换乘原线同方向的车辆。乘客上车应主动购票,外地乘客或对票价不熟悉的可主动问售票员,如车辆拥挤时可以请附近乘客转递。无票或使用废票的,一经查出,按市区线、郊区线补罚款。每个乘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乘车。携带行李物品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购行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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