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监听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信号的,构成“发现及泄露别人隐私罪”,处1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如果导致其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二、公安机关能否监听公民的手机内容
公安机关可以监听公民的手机内容。公安机关在侦破犯罪案件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包含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等手段。监听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特别是对于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的维护人员经常利用测试仪测试信号的优劣,通过这个测试仪,不但可以测试信号的好坏、电路的畅通程度,而且还可以“监听”用户的通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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