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5-07 16:44:33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一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何内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模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四条资产评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机构: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执行三至十二个月(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委托人串通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评估单位弄虚作假,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报告失职,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暂停执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评估业务的,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被评估人索取或者接受业务协议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金融服务,或者利用业务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发布虚假能力广告;(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奖励或者介绍费;(三)胁迫,欺诈、引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四)《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业的,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碍总局依法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三、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两年内有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对申诉人、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五)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罚决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事实情况通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在作出较大罚款、暂停执业或者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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