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著作权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6-20 15:22:00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是一条保护在先权利的兜底性条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特有标志权、肖像权等均可以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注册商标权无疑是在先权利的一种,但注册商标权已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专门规定即可,无须在援引此条在先权利的规定;

2、“不正当手段”的界定: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在对恶意的要求上,即知道他人在先未注册商标而有意将其在先注册和据为己有。这需要以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处的恶意应为“明知”或“应知”两种状态。

3、“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与知名商标标识做同样的理解和掌握,达到这种知名程度的未注册商标,即构成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未注册商标,而不要求太高的知名度。而且,被抢注的商标应该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基本上无差别的商标。

一、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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