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条款立案标准
时间:2023-06-06 20:33:33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惩罚条款是什么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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